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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原创歌曲遭遇“一歌多卖”?

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复授权构成违约
《雅安日报》 (2025年04月30日 第05版)

□涂双霞 方钥 本报记者 李晓明

雅安本土音乐人李某,从某音乐工作室购买了一首歌曲,商家承诺其享有独家版权,合同签了、费用付了,却意外在直播间听到相同歌曲。

原来,该歌曲早已“一歌多卖”,这些暗藏“重复授权”的交易陷阱,是否构成违约?李某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回放

独家版权变泡影

“一歌多卖”惹纠纷

2024年8月,李某在某音乐工作室花费5000元购买了一首名为《我》的歌曲,并与某音乐工作室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对方承诺李某对歌曲独家享有完整、有效的著作权且不会重复授权他人使用。

购买后李某便开始投入资金对该歌曲进行录音制作,然而,在准备发行时,却发现该歌曲已在某抖音直播间传播,词曲与原告受让的作品完全相同。

“我享有独家版权,现在我投入资金录制,结果早有原曲,那我岂不是成了侵权的人?”发现情况后,李某多次找某音乐工作室讨要说法,但都没能协商解决。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讼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某音乐工作室解除歌曲著作权转让合同,退还其支付的转让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1万元。

案件结果

重复授权属违约

诚信原则不可违

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工作室是否构成违约、合同是否解除和赔偿经济损失数额。

本案中,某音乐工作室作为专业从事音乐创作和版权交易的商事主体,在与李某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承诺其对作品《我》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并保证该作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这一承诺构成合同的核心条款,也是李某决定缔约的重要基础。

然而,某音乐工作室已经将涉案音乐作品的相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签订独家授权协议。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著作权归属和转让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的重复授权行为导致李某无法实现其通过合同获得作品独家著作权的根本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不仅应当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还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专业机构,其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也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雨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努力安抚双方情绪,并向双方阐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某音乐工作室承担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解除双方歌曲转让合同,并一次性退还李某支付的转让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法官说法

了解歌曲版权知识避免侵权大麻烦

在生活中我们该如何避免类似版权纠纷?

雨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受让方(买方)应将权属核查前置。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应要求卖方提供完整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登记证书、原创作者的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作品创作底稿、修改记录等过程性证据。可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专业机构核查作品登记状态,并检索主流音乐平台确认无重复发表记录。

同时,约定合同条款内容。明确约定“权利瑕疵担保条款”,要求卖方承诺作品系原创且未向第三方授权,并约定违约金。约定公示期,著作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设定特定期限(通常3至6个月)用于核查作品权利状况的观察期,并明确约定:“公示期内发现权利瑕疵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保留部分尾款在权属公示期后支付。加入“知情权条款”,卖方需披露作品既往授权情况,隐瞒视为欺诈。约定“争议解决地”,优先选择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转让方(卖方)应确保权属清晰,仅转让原创或已取得完整授权的作品,避免“无权处分”风险;避免重复授权,若授予独家权利,不得再授权第三方,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赔偿;诚信交易很重要,隐瞒权利瑕疵可能构成欺诈,甚至承担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