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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起纠纷   法院厘清债务清偿顺序

《雅安日报》 (2026年03月25日 第05版)

□本报记者 李晓明

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借款、还款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有了争议,如何确定“约定不明”情况下所还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近日,记者从天全县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关于微信转账纠纷的案例。

A与B系夫妻关系。2021年6月,A以个人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C借款10万元;2022年8月,A又向C借款5万元,两笔借款分别约定年息为8000元、45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C催要,A未还款。B得知上述借款事实后,考虑妻子A身体状况不佳等因素,表示愿意还款,并向C连续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C支付3万元,并承诺其后每月还款1500元。C将A与B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

天全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C与A、B就借款的归还事项多次通过微信沟通,在此期间,C提出“先还我5万元,10万元以后再说”“那天跟你说过的先还5万元给我”,后来,B陆续向C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还款3万元,C并未提出异议。由此可知,双方虽未就先还本还是先付息作出明确书面约定,但各自行为已表明双方达成了先还本金的合意,案涉3万元还款应当优先抵本金。最终,天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A、B共同偿还C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债务的清偿抵充,如果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了抵充的合意,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可。但是,日常生活中,基于熟人间的互相信任、缺乏法律常识等原因,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手段的普及,当事人一般不会对支付款项的性质进行特别备注。在所付款项无法覆盖所有债务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了法定抵充规则,以弥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足。

本案中,天全县人民法院综合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款项实际支付情况等具体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明晰认定债务的清偿顺序,有效实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平衡保护。

法官提醒,为避免争议,应当在借款时树立“约定优先—还款留痕—事后协商”的纠纷预防化解思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