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

(201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基层干部包括: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以及乡镇其他工作人员;

(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

(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以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

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等相关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