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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评价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错误
旗帜鲜明为改革者担当者实干者容错

市委办印发《雅安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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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市委办公室印发《雅安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下简称:《实施办法》),强调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客观评价、正确对待各级各部门和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改革者容错、为担当者容错、为实干者容错,营造积极投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实施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推动发展中,因主动履职、未谋私利,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情形,并及时纠错改错,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影响的,对其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实施办法》明确,实施容错纠错遵循“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有错必纠、容纠并举”的原则,要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把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容错纠错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规范有序开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容错免责或减责: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推进积极投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等工作中,主动履职、开拓进取,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化解突出矛盾、解决遗留问题等急难险重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造成一定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中,因着眼于提高效能,推进流程再造,出现一定瑕疵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免责和减责: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明令禁止,仍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在同类问题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处理后再次出现类似失误错误的;其他规定不予容错的情形。

予以容错免责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不予扣分;在干部选拔任用、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资格审查时不作负面评价;在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时不作负面评价;其他按照规定不受影响的情形。

《实施办法》强调,要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被错告或被诬告陷害的干部,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及其他方式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防止干部被“污名化”。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通过宽容失误、及时纠错、澄清正名、回访教育,帮助干部打消思想顾虑,鼓励积极作为;客观公正对待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大胆使用;大力宣传容错纠错典型案例,营造“宽容失误、激励担当”的浓厚舆论氛围。

本报记者 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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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市委办公室印发《雅安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下简称:《实施办法》),强调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客观评价、正确对待各级各部门和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改革者容错、为担当者容错、为实干者容错,营造积极投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实施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推动发展中,因主动履职、未谋私利,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情形,并及时纠错改错,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影响的,对其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实施办法》明确,实施容错纠错遵循“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有错必纠、容纠并举”的原则,要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把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容错纠错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规范有序开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容错免责或减责: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推进积极投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全国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等工作中,主动履职、开拓进取,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在处置应急突发事件、化解突出矛盾、解决遗留问题等急难险重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造成一定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中,因着眼于提高效能,推进流程再造,出现一定瑕疵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免责和减责: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明令禁止,仍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在同类问题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者给予容错处理后再次出现类似失误错误的;其他规定不予容错的情形。

予以容错免责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不予扣分;在干部选拔任用、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资格审查时不作负面评价;在单位工作绩效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时不作负面评价;其他按照规定不受影响的情形。

《实施办法》强调,要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被错告或被诬告陷害的干部,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及其他方式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防止干部被“污名化”。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通过宽容失误、及时纠错、澄清正名、回访教育,帮助干部打消思想顾虑,鼓励积极作为;客观公正对待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大胆使用;大力宣传容错纠错典型案例,营造“宽容失误、激励担当”的浓厚舆论氛围。

本报记者 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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