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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违规野外用火
筑牢森林防火屏障

雅安公安依法查处多起违规野外用火案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雅安公安立足违规野外用火案查处专项整治工作牵头职能,积极协同林业主管部门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全面清查整治烧荒烧炭、烧田边草违规炼山作业、野外吸烟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严厉打击违规用火乱象。

据统计,2021年1月1日至22日,全市已查处7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件行政拘留1人、罚款6人。

1月14日17时许,宝兴县公安局硗碛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巡护途中发现一处燃烧浓烟,民警立即前往查看,在“某大酒店”下方承包地边查获正在焚烧地边的妇女杨某,民警现场制止并迅速将火喷灭。15日,经派出所、森警大队联合调查取证,杨某对违规野外用火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予以500元罚款行政处罚。

1月17日15时30分许,宝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穆坪派出所在五龙乡开展森林防火巡查时,发现胜利村村民高某,在其承包地内焚烧秸秆多处,其中一处焚烧点距离林缘距离不足10米。经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高某行政拘留10日处罚。

1月20日15时许,雨城区公安分局周公山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雨城区周公山镇一带时,发现前方烟雾缭绕。民警迅速赶往浓烟处,发现有一位老大爷正在焚烧玉米秸秆,民警帮助大爷扑灭正在燃烧的秸秆。公安机关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对他作出行政处罚。

同日13时许,天全县新场镇丁村村村民代某明知正处在森林防火期情况下,在新场镇丁村村二组观音寺后山上,距离森林不足20米处田地中焚烧秸秆和杂草,后被新场派出所民警和新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经查,代某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已违反森林防火命令,天全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代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0日,17时许,汉源县公安局九襄派出所在开展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桃源村有焚烧果树树枝现象后,值班民警、辅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发现桃源村李某某在自家地里焚烧杂草,民警依法传唤李某某至九襄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对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进行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1月20日18时20分,汉源县公安局九襄派出所再次发现在汉源县九襄镇堰沟有焚烧现象,九襄派出所值班民警、辅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发现李某某正在自家地里焚烧竹叶子和泡桐树叶子,民警依法传唤李某某至九襄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对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进行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1月21日上午11时许,雨城区公安分局上里派出所民警在巡逻途中发现了一例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系上里镇村民赵某某为烧灰积肥在自家耕地内燃烧秸秆。在民警的帮助下,赵某某扑灭了正在燃烧的秸秆。公安机关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今后会小心谨慎用火,避免造成火灾危害。

雅公宣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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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野外用火将触犯哪些法律,一起来看看!

行政处罚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民警及时制止违规野外用火

民警及时制止违规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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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雅安公安立足违规野外用火案查处专项整治工作牵头职能,积极协同林业主管部门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全面清查整治烧荒烧炭、烧田边草违规炼山作业、野外吸烟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严厉打击违规用火乱象。

据统计,2021年1月1日至22日,全市已查处7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件行政拘留1人、罚款6人。

1月14日17时许,宝兴县公安局硗碛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巡护途中发现一处燃烧浓烟,民警立即前往查看,在“某大酒店”下方承包地边查获正在焚烧地边的妇女杨某,民警现场制止并迅速将火喷灭。15日,经派出所、森警大队联合调查取证,杨某对违规野外用火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予以500元罚款行政处罚。

1月17日15时30分许,宝兴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合穆坪派出所在五龙乡开展森林防火巡查时,发现胜利村村民高某,在其承包地内焚烧秸秆多处,其中一处焚烧点距离林缘距离不足10米。经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高某行政拘留10日处罚。

1月20日15时许,雨城区公安分局周公山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雨城区周公山镇一带时,发现前方烟雾缭绕。民警迅速赶往浓烟处,发现有一位老大爷正在焚烧玉米秸秆,民警帮助大爷扑灭正在燃烧的秸秆。公安机关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对他作出行政处罚。

同日13时许,天全县新场镇丁村村村民代某明知正处在森林防火期情况下,在新场镇丁村村二组观音寺后山上,距离森林不足20米处田地中焚烧秸秆和杂草,后被新场派出所民警和新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经查,代某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其行为已违反森林防火命令,天全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代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0日,17时许,汉源县公安局九襄派出所在开展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桃源村有焚烧果树树枝现象后,值班民警、辅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发现桃源村李某某在自家地里焚烧杂草,民警依法传唤李某某至九襄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对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进行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1月20日18时20分,汉源县公安局九襄派出所再次发现在汉源县九襄镇堰沟有焚烧现象,九襄派出所值班民警、辅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发现李某某正在自家地里焚烧竹叶子和泡桐树叶子,民警依法传唤李某某至九襄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对违规野外用火违法行为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进行行政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1月21日上午11时许,雨城区公安分局上里派出所民警在巡逻途中发现了一例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系上里镇村民赵某某为烧灰积肥在自家耕地内燃烧秸秆。在民警的帮助下,赵某某扑灭了正在燃烧的秸秆。公安机关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今后会小心谨慎用火,避免造成火灾危害。

雅公宣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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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民警及时制止违规野外用火

民警及时制止违规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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