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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自己的银行卡成为犯罪“帮凶”

——我市两名男子出售银行卡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被判刑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出售闲置的银行卡,利润可观,足不出户就能赚钱,干不干?”听到这样的消息你心动了吗?但你如果这样做,便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因为银行卡如被用来洗钱和诈骗,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而持卡人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他们明知自己的银行卡是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依然出售银行卡非法牟利……”1月19日上午,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最终,两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并处罚金。该案也是雨城区法院审结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案件回放:

明知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

二人依然将其出售牟利

2019年6月,在与同乡吃饭过程中,曹某某、李某某等人得知,可通过出售银行卡来“赚钱”的方法。

“银行卡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最初,曹某某、李某某二人也有疑问。后来,他们虽得知银行卡要用于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活动,但在利益驱使下,二人依然开始参与其中。最初,他们只是售卖自己的银行卡,可自己的银行卡数量有限,为获取更多利益,他们四处收购银行卡来获利。

“可能要遭!”李某某的一位亲戚(另案处理)也曾参与到收购银行卡活动中,当他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违法后,便劝说李某某也就此收手。但当时李某某正遭遇资金困难,贪图利益的他便继续从事收购、出售银行卡活动,由此越陷越深。后来,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时,最终追踪到了他们。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知道马某某(另案处理)、“青泽”(身份不详,在逃)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曹某仍将其本人以及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处收购的银行卡共计20余张(含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贩卖牟利。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曹某某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以及收购的他人银行卡10余张(含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交给被告人曹某出售后非法牟利。其中一人的银行卡,查实流入诈骗金额共计394881元。

因构成犯罪

二人被依法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合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分别追缴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违法所得8400元、5000元,上缴国库。

切莫贪图小利

成为犯罪分子“帮凶”

法官表示,多数网络犯罪均须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因此购买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资金分流,规避风险,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例如网络诈骗活动,诈骗分子利用收购的银行卡将诈骗所得资金分成几笔、几十笔,分散到各个账户从而转移到境外,这就为公安机关破获网络诈骗案件带来了难度,也助长了犯罪分子从事犯罪活动的气焰。而出售银行卡的人,也就间接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好自己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涉及私人信息的物品。切勿因法律意识淡薄和贪图一时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与他人,否则不但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而且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本案两位被告人就是最好的警示。

“知道自己可能违法,但没有想到后果如此严重。”该案中,1998年出生的李某某表示,自己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但心想最多就是处罚金,没想到会涉嫌犯罪而坐牢。此案也提醒了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勿以恶小而为之”。

此外,法官还提醒市民在丢失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物品后,要在第一时间挂失。而上述物品若被偷,要第一时间报警,否则就可能被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雨城法院 本报记者 李晓明

案件结果: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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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出售闲置的银行卡,利润可观,足不出户就能赚钱,干不干?”听到这样的消息你心动了吗?但你如果这样做,便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因为银行卡如被用来洗钱和诈骗,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而持卡人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他们明知自己的银行卡是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依然出售银行卡非法牟利……”1月19日上午,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最终,两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和9个月,并处罚金。该案也是雨城区法院审结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案件回放:

明知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

二人依然将其出售牟利

2019年6月,在与同乡吃饭过程中,曹某某、李某某等人得知,可通过出售银行卡来“赚钱”的方法。

“银行卡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最初,曹某某、李某某二人也有疑问。后来,他们虽得知银行卡要用于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活动,但在利益驱使下,二人依然开始参与其中。最初,他们只是售卖自己的银行卡,可自己的银行卡数量有限,为获取更多利益,他们四处收购银行卡来获利。

“可能要遭!”李某某的一位亲戚(另案处理)也曾参与到收购银行卡活动中,当他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违法后,便劝说李某某也就此收手。但当时李某某正遭遇资金困难,贪图利益的他便继续从事收购、出售银行卡活动,由此越陷越深。后来,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时,最终追踪到了他们。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某知道马某某(另案处理)、“青泽”(身份不详,在逃)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曹某仍将其本人以及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处收购的银行卡共计20余张(含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贩卖牟利。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曹某某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以及收购的他人银行卡10余张(含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交给被告人曹某出售后非法牟利。其中一人的银行卡,查实流入诈骗金额共计394881元。

因构成犯罪

二人被依法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结合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分别追缴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违法所得8400元、5000元,上缴国库。

切莫贪图小利

成为犯罪分子“帮凶”

法官表示,多数网络犯罪均须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因此购买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资金分流,规避风险,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例如网络诈骗活动,诈骗分子利用收购的银行卡将诈骗所得资金分成几笔、几十笔,分散到各个账户从而转移到境外,这就为公安机关破获网络诈骗案件带来了难度,也助长了犯罪分子从事犯罪活动的气焰。而出售银行卡的人,也就间接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好自己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涉及私人信息的物品。切勿因法律意识淡薄和贪图一时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与他人,否则不但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而且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本案两位被告人就是最好的警示。

“知道自己可能违法,但没有想到后果如此严重。”该案中,1998年出生的李某某表示,自己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但心想最多就是处罚金,没想到会涉嫌犯罪而坐牢。此案也提醒了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勿以恶小而为之”。

此外,法官还提醒市民在丢失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物品后,要在第一时间挂失。而上述物品若被偷,要第一时间报警,否则就可能被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雨城法院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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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名男子出售银行卡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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