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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者必究 切莫违规野外用火

我市发布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本报讯 1月27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雅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防火令》)。

据了解,《防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根据《防火令》,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全市林区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需按程序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吸烟等,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鲁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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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月27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雅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防火令》)。

据了解,《防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根据《防火令》,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全市林区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需按程序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吸烟等,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鲁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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