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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区域壁垒 打造“全域飞地”

我市印发《支持“飞地经济”加快发展的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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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市政府印发《支持“飞地经济”加快发展的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加快区域协同发展、错位发展、共享发展,推动全市工业发展“东进融入”,采取“飞地经济”模式,推动合作项目快速落地,着力构建现代制造业产业生态圈。《管理办法》从完善飞地经济投入机制、共享飞地经济合作成果、健全管理服务机制等方面出台若干政策措施,推动“飞地经济”加速成势。

“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域限制,以市行政区域内省级开发区和其他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为载体,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以单体项目合作的形式,将不适宜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产业项目,转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建设实施的经济合作模式。

《管理办法》明确,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全市工业园区和“一核两翼”产业布局要求,采取“飞地经济”模式,推进项目按照全市主导产业规划布局跨区域落户。对不符合产业布局的项目在要素保障、奖补资金、指标分享等方面不予支持。以全市“1+8”工业园区为载体,发挥雅安经开区“飞地经济”主阵地作用,打破区域壁垒和界限,支持成雅工业园区和有关县(区)工业园区共同培育发展“飞地经济”,打造全域飞地。优化“飞地经济”合作方式,鼓励采取单体项目合作模式,推动“飞地经济”在全市各工业园区科学发展。《管理办法》提出的引资方和承接方成果分享比例为指导性意见,引资方和承接方应当在项目落地前结合实际就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作协议书》。在飞地项目落地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作协议书》约定,切实履行相关权利及义务,确保合作项目有序推进。通过“飞地经济”合作模式新增企业原则上注册至项目落地县(区)、雅安经开区,对符合条件可注册至享受民族待遇县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注册地。

完善飞地经济投入机制方面《管理办法》提出,“飞地经济”项目按照投入方式不同分为共同投资型和招商引资型。共同投资型项目落地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引资方和承接方共同承担。招商引资型项目落地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承接方自行承担。为推动“飞地经济”项目快速落地,土地“招拍挂”出让时根据项目需要,可实行弹性年限出让,并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灵活方式供地。对新引进园区企业依法依规奖励或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引资方、承接方约定的财税分成比例承担。“飞地经济”项目实行“指标跟着项目走”的总体原则。

共享飞地经济合作成果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共同投资型项目(企业)投产后产生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依据引资方和承接方对项目落地建成投产所需要素保障情况,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税收分成。招商引资型项目成功落户后,由承接方给予引资方一次性激励。为“飞地经济”项目落地在用地、环境容量等指标调剂做出贡献的县(区),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助或参与项目落地后一定年限内的财税分成。

健全管理服务机制方面《管理办法》明确,飞地项目签约落户前由引资方全程服务。承接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依规、严把准入关的基础上,主动服务,提前介入,专人指导,建立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县(区)无审批权限的事项,市级相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力促项目落地。企业运营后无法达到承接园区产出强度要求的,应当及时与引资方沟通,并设立一定的宽限期,对宽限期后依然无法达到产出强度要求的,应当引导企业退出园区。

本报记者 杨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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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市政府印发《支持“飞地经济”加快发展的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加快区域协同发展、错位发展、共享发展,推动全市工业发展“东进融入”,采取“飞地经济”模式,推动合作项目快速落地,着力构建现代制造业产业生态圈。《管理办法》从完善飞地经济投入机制、共享飞地经济合作成果、健全管理服务机制等方面出台若干政策措施,推动“飞地经济”加速成势。

“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域限制,以市行政区域内省级开发区和其他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为载体,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以单体项目合作的形式,将不适宜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产业项目,转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建设实施的经济合作模式。

《管理办法》明确,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全市工业园区和“一核两翼”产业布局要求,采取“飞地经济”模式,推进项目按照全市主导产业规划布局跨区域落户。对不符合产业布局的项目在要素保障、奖补资金、指标分享等方面不予支持。以全市“1+8”工业园区为载体,发挥雅安经开区“飞地经济”主阵地作用,打破区域壁垒和界限,支持成雅工业园区和有关县(区)工业园区共同培育发展“飞地经济”,打造全域飞地。优化“飞地经济”合作方式,鼓励采取单体项目合作模式,推动“飞地经济”在全市各工业园区科学发展。《管理办法》提出的引资方和承接方成果分享比例为指导性意见,引资方和承接方应当在项目落地前结合实际就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合作协议书》。在飞地项目落地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作协议书》约定,切实履行相关权利及义务,确保合作项目有序推进。通过“飞地经济”合作模式新增企业原则上注册至项目落地县(区)、雅安经开区,对符合条件可注册至享受民族待遇县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注册地。

完善飞地经济投入机制方面《管理办法》提出,“飞地经济”项目按照投入方式不同分为共同投资型和招商引资型。共同投资型项目落地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引资方和承接方共同承担。招商引资型项目落地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由承接方自行承担。为推动“飞地经济”项目快速落地,土地“招拍挂”出让时根据项目需要,可实行弹性年限出让,并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灵活方式供地。对新引进园区企业依法依规奖励或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引资方、承接方约定的财税分成比例承担。“飞地经济”项目实行“指标跟着项目走”的总体原则。

共享飞地经济合作成果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共同投资型项目(企业)投产后产生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依据引资方和承接方对项目落地建成投产所需要素保障情况,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税收分成。招商引资型项目成功落户后,由承接方给予引资方一次性激励。为“飞地经济”项目落地在用地、环境容量等指标调剂做出贡献的县(区),可以享受一次性补助或参与项目落地后一定年限内的财税分成。

健全管理服务机制方面《管理办法》明确,飞地项目签约落户前由引资方全程服务。承接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依规、严把准入关的基础上,主动服务,提前介入,专人指导,建立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县(区)无审批权限的事项,市级相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力促项目落地。企业运营后无法达到承接园区产出强度要求的,应当及时与引资方沟通,并设立一定的宽限期,对宽限期后依然无法达到产出强度要求的,应当引导企业退出园区。

本报记者 杨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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