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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盾 护卫绿色森林

——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全力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名山区百丈镇召开森林防灭火法治宣传会

名山区百丈镇召开森林防灭火法治宣传会

森林,在生态环境系统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雅安,森林更是和这座城市密切相关。拥有全省第一森林覆盖率的雅安,森林蓄积超亿立方米,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重要水源涵养地,被誉为“天府之肺”和“动物植物基因库”。

森林火灾是对森林最为严重的灾害之一。眼下正值森林防灭火的关键时期,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防范。在群防队伍里,依法保护森林,依法科学防灭火的身影跻身其中,为我市的森林火灾防范增添了法治力量。

统筹安排 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1月27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雅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防火令》)。《防火令》明确,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春节期间,祭祀、春耕、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逐渐增多,为提高全市人民防范森林火灾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森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的浓厚氛围,市司法局联合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森林防灭火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

从2月5日开始,本次森林防灭火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在我市全域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雅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村村响、农民夜校等载体,来到了群众身边。

法规要遵守,如果违反会有怎样的后果?

一个个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宣传片进入群众视野,也记在群众心中,唤起社会各界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高度关注,增强全社会森林火灾防范意识。

遇到森林火灾应该怎么做?

宣传活动运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大力普及安全用火、消除隐患等火灾预防知识和安全扑救、安全避险等科学方法,提高干部群众对森林火灾重大危害的认识和预防消除森林火灾的能力。

“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宣传,让老百姓明白违规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发现森林火灾时候应尽的义务,从而知法守法,更加主动地保护森林资源。”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

各地延伸 法治宣传融入生活

搞好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在政府,落实在基层。

《关于开展森林防灭火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发出后,在全市各县(区)得到落实。

开展法治宣传的目的,就是要让市民始终做到警钟长鸣严阵以待,时刻紧绷森林防灭火这根弦,从思想上真正警醒起来、在行动上坚决落实下去。

近期,市司法局、雨城区司法局分别在草坝镇和望鱼镇开展森林防灭火法治宣传。草坝镇和望鱼镇作为雨城区的林业大镇,森林防灭火工作自然马虎不得。

周公山司法所、八步司法所、多营司法所、上里司法所等乡镇司法所均有针对性地开展森林防灭火主题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持续在雨城区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春节前后,宝兴县司法局组织普法志愿服务队深入场镇、村组开展集中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咨询、防火知识有奖问答等形式,对森林火灾的危害性、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和扑救知识进行全面宣传。

“法律明白人”在宣传活动中也发挥作用,他们与各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走村入户宣传。通过张贴禁火令、发放资料、现场宣讲等形式,宣传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让群众认识到森林火灾对于自身的危害以及可能引起的严重法律后果,同时鼓励他们一旦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共同保护绿色家园。

2月24日上午,天全县司法局在始阳镇开展森林防灭火集中宣传活动。工作人员对过往的群众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天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和焚烧纸钱香蜡等祭祀用品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及省、市、县防火令等森林防灭火知识的宣传资料,重点向群众讲解了防火期、什么是森林火灾、林区用火规定,森林防火“十不准”“四个一律”“五不烧”。

这样利用集会时间宣传的方式,能够面对面回答群众关于森林防灭火的疑问,效果十分明显。

名山区司法局通过相关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向基层群众讲解森林防灭火的重要意义以及造成森林火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醒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森林防灭火事关每一位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群众务必要消除侥幸心理,切实增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主人翁意识,做到人人有责。“法律明白人”采取田间地头普法,法治讲座、入户宣传等形式,广泛进行森林防灭火宣传。

事实上,森林防灭火的法治宣传工作并不是在通知下发后才开始开展的。2020年6月开始,雨城区司法局就持续开展森林防灭火主题宣传。

本次通知下发后,雨城区司法局在1月4日、1月28日分别召开了全局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要求以法律七进为载体,在镇、街道、村、社区利用宣传栏、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工作,进一步增加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有针对性地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工作动态、预防知识、扑救知识、避险知识等,强化文明绿色祭祀倡议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加强入户宣传和发放宣传资料,全力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有力开展。

同样的宣传在其他县(区)也在开展,让全市人民在思想上筑起了一道“防火网”。

违法必究 严惩违规用火行为

在1月27日颁布的《防火令》中规定,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

依法依规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人员进行惩处,充分发挥法治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能让执法者成为森林防火中的“关键点”之一。

2月22日20时许,汉源县乌斯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永利彝族乡竹坪村村民陈某明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经查,陈某明在明知不能在野外用火的情况下,仍然违规野外焚烧杂草,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明给予行政处罚。

2月24日,汉源县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坭美彝族乡和爱村村民李某芳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经调查,发现李某芳还曾于2021年2月19日在和爱村3组松树林边焚烧杂草,李某芳明知在防火期内不能野外用火,但其抱着侥幸心理就地焚烧杂草,构成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300元罚款的处罚。

不仅仅是汉源县,在我市其他县区,同样有人因为野外违规用火收到相应处罚。

2月5日,石棉县安顺松岗村村民马某某独自一人走到自家附近的地里,将白天打理的57堆玉米秸秆,用打火机点燃焚烧后返回家中,被石棉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2月11日、2月17日荥经县龙苍沟镇经河村村民李某某在经河村8组“马草坪”(小地名)防火区内违规用火,荥经县公安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处以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另外,芦山县双石镇西川村朱家湾组村民朱某某未经许可,在野外焚烧杂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村民朱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在这些被处罚的案例中,有一部分是群众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通过这些年的法律宣传,村民都知道违规野外用火不可取,如果引发森林火灾更是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因此在发现有人违规用火时都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全民参与监督,更加有效地防范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依法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更加需要全社会树立起防火意识,共同参与。 本报记者 鲁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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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猛如虎 引发山火将受罚

森林火灾,一直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之一。森林一旦遭受火灾,林木将被烧伤或烧毁,一方面火灾使森林蓄积下降,另一方面也使森林生长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林下资源、野生动物都有可能因火灾蔓延而受影响。

如果人为引发森林火灾,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放火烧毁林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即使没有造成森林火灾,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违规野外用火也将受到相关处罚。

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第四十四条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天全县开展森林防灭火专项法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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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宣传森林防灭火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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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开展森林防灭火主题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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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地头向群众宣传防灭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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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区百丈镇召开森林防灭火法治宣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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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在生态环境系统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雅安,森林更是和这座城市密切相关。拥有全省第一森林覆盖率的雅安,森林蓄积超亿立方米,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重要水源涵养地,被誉为“天府之肺”和“动物植物基因库”。

森林火灾是对森林最为严重的灾害之一。眼下正值森林防灭火的关键时期,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防范。在群防队伍里,依法保护森林,依法科学防灭火的身影跻身其中,为我市的森林火灾防范增添了法治力量。

统筹安排 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1月27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雅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防火令》)。《防火令》明确,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春节期间,祭祀、春耕、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逐渐增多,为提高全市人民防范森林火灾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森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的浓厚氛围,市司法局联合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森林防灭火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

从2月5日开始,本次森林防灭火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在我市全域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雅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村村响、农民夜校等载体,来到了群众身边。

法规要遵守,如果违反会有怎样的后果?

一个个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宣传片进入群众视野,也记在群众心中,唤起社会各界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高度关注,增强全社会森林火灾防范意识。

遇到森林火灾应该怎么做?

宣传活动运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大力普及安全用火、消除隐患等火灾预防知识和安全扑救、安全避险等科学方法,提高干部群众对森林火灾重大危害的认识和预防消除森林火灾的能力。

“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宣传,让老百姓明白违规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发现森林火灾时候应尽的义务,从而知法守法,更加主动地保护森林资源。”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

各地延伸 法治宣传融入生活

搞好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在政府,落实在基层。

《关于开展森林防灭火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发出后,在全市各县(区)得到落实。

开展法治宣传的目的,就是要让市民始终做到警钟长鸣严阵以待,时刻紧绷森林防灭火这根弦,从思想上真正警醒起来、在行动上坚决落实下去。

近期,市司法局、雨城区司法局分别在草坝镇和望鱼镇开展森林防灭火法治宣传。草坝镇和望鱼镇作为雨城区的林业大镇,森林防灭火工作自然马虎不得。

周公山司法所、八步司法所、多营司法所、上里司法所等乡镇司法所均有针对性地开展森林防灭火主题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持续在雨城区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春节前后,宝兴县司法局组织普法志愿服务队深入场镇、村组开展集中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咨询、防火知识有奖问答等形式,对森林火灾的危害性、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和扑救知识进行全面宣传。

“法律明白人”在宣传活动中也发挥作用,他们与各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走村入户宣传。通过张贴禁火令、发放资料、现场宣讲等形式,宣传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让群众认识到森林火灾对于自身的危害以及可能引起的严重法律后果,同时鼓励他们一旦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共同保护绿色家园。

2月24日上午,天全县司法局在始阳镇开展森林防灭火集中宣传活动。工作人员对过往的群众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天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和焚烧纸钱香蜡等祭祀用品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及省、市、县防火令等森林防灭火知识的宣传资料,重点向群众讲解了防火期、什么是森林火灾、林区用火规定,森林防火“十不准”“四个一律”“五不烧”。

这样利用集会时间宣传的方式,能够面对面回答群众关于森林防灭火的疑问,效果十分明显。

名山区司法局通过相关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向基层群众讲解森林防灭火的重要意义以及造成森林火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醒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森林防灭火事关每一位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群众务必要消除侥幸心理,切实增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主人翁意识,做到人人有责。“法律明白人”采取田间地头普法,法治讲座、入户宣传等形式,广泛进行森林防灭火宣传。

事实上,森林防灭火的法治宣传工作并不是在通知下发后才开始开展的。2020年6月开始,雨城区司法局就持续开展森林防灭火主题宣传。

本次通知下发后,雨城区司法局在1月4日、1月28日分别召开了全局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要求以法律七进为载体,在镇、街道、村、社区利用宣传栏、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工作,进一步增加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有针对性地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工作动态、预防知识、扑救知识、避险知识等,强化文明绿色祭祀倡议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加强入户宣传和发放宣传资料,全力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有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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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究 严惩违规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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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人员进行惩处,充分发挥法治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能让执法者成为森林防火中的“关键点”之一。

2月22日20时许,汉源县乌斯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永利彝族乡竹坪村村民陈某明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经查,陈某明在明知不能在野外用火的情况下,仍然违规野外焚烧杂草,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明给予行政处罚。

2月24日,汉源县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坭美彝族乡和爱村村民李某芳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经调查,发现李某芳还曾于2021年2月19日在和爱村3组松树林边焚烧杂草,李某芳明知在防火期内不能野外用火,但其抱着侥幸心理就地焚烧杂草,构成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300元罚款的处罚。

不仅仅是汉源县,在我市其他县区,同样有人因为野外违规用火收到相应处罚。

2月5日,石棉县安顺松岗村村民马某某独自一人走到自家附近的地里,将白天打理的57堆玉米秸秆,用打火机点燃焚烧后返回家中,被石棉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2月11日、2月17日荥经县龙苍沟镇经河村村民李某某在经河村8组“马草坪”(小地名)防火区内违规用火,荥经县公安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处以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另外,芦山县双石镇西川村朱家湾组村民朱某某未经许可,在野外焚烧杂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村民朱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在这些被处罚的案例中,有一部分是群众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通过这些年的法律宣传,村民都知道违规野外用火不可取,如果引发森林火灾更是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因此在发现有人违规用火时都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全民参与监督,更加有效地防范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依法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更加需要全社会树立起防火意识,共同参与。 本报记者 鲁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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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猛如虎 引发山火将受罚

森林火灾,一直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之一。森林一旦遭受火灾,林木将被烧伤或烧毁,一方面火灾使森林蓄积下降,另一方面也使森林生长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林下资源、野生动物都有可能因火灾蔓延而受影响。

如果人为引发森林火灾,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放火烧毁林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即使没有造成森林火灾,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违规野外用火也将受到相关处罚。

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第四十四条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天全县开展森林防灭火专项法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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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宣传森林防灭火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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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开展森林防灭火主题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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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地头向群众宣传防灭火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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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B_AREA_LIST_CN=, ZB_SOURCE_SITE=雅安日报数字报, SOURCE_CHINESE_NAME=资源中心-null-雅安日报数字报, ADDITION_CHAR3=, IR_ABSTRACT=, ADDITION_CHAR1=szb, IR_SRCNAME=, ADDITION_CHAR2=, ZB_GUID=1369694956809289729, IR_CONTENT= 森林,在生态环境系统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雅安,森林更是和这座城市密切相关。拥有全省第一森林覆盖率的雅安,森林蓄积超亿立方米,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重要水源涵养地,被誉为“天府之肺”和“动物植物基因库”。 森林火灾是对森林最为严重的灾害之一。眼下正值森林防灭火的关键时期,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防范。在群防队伍里,依法保护森林,依法科学防灭火的身影跻身其中,为我市的森林火灾防范增添了法治力量。 统筹安排 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1月27日,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雅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防火令》)。《防火令》明确,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春节期间,祭祀、春耕、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逐渐增多,为提高全市人民防范森林火灾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森林防火、保护森林资源的浓厚氛围,市司法局联合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森林防灭火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 从2月5日开始,本次森林防灭火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在我市全域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雅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村村响、农民夜校等载体,来到了群众身边。 法规要遵守,如果违反会有怎样的后果? 一个个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宣传片进入群众视野,也记在群众心中,唤起社会各界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高度关注,增强全社会森林火灾防范意识。 遇到森林火灾应该怎么做? 宣传活动运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大力普及安全用火、消除隐患等火灾预防知识和安全扑救、安全避险等科学方法,提高干部群众对森林火灾重大危害的认识和预防消除森林火灾的能力。 “我们希望通过法律宣传,让老百姓明白违规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发现森林火灾时候应尽的义务,从而知法守法,更加主动地保护森林资源。”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 各地延伸 法治宣传融入生活 搞好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在政府,落实在基层。 《关于开展森林防灭火专项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发出后,在全市各县(区)得到落实。 开展法治宣传的目的,就是要让市民始终做到警钟长鸣严阵以待,时刻紧绷森林防灭火这根弦,从思想上真正警醒起来、在行动上坚决落实下去。 近期,市司法局、雨城区司法局分别在草坝镇和望鱼镇开展森林防灭火法治宣传。草坝镇和望鱼镇作为雨城区的林业大镇,森林防灭火工作自然马虎不得。 周公山司法所、八步司法所、多营司法所、上里司法所等乡镇司法所均有针对性地开展森林防灭火主题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持续在雨城区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春节前后,宝兴县司法局组织普法志愿服务队深入场镇、村组开展集中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咨询、防火知识有奖问答等形式,对森林火灾的危害性、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和扑救知识进行全面宣传。 “法律明白人”在宣传活动中也发挥作用,他们与各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走村入户宣传。通过张贴禁火令、发放资料、现场宣讲等形式,宣传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让群众认识到森林火灾对于自身的危害以及可能引起的严重法律后果,同时鼓励他们一旦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共同保护绿色家园。 2月24日上午,天全县司法局在始阳镇开展森林防灭火集中宣传活动。工作人员对过往的群众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天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和焚烧纸钱香蜡等祭祀用品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及省、市、县防火令等森林防灭火知识的宣传资料,重点向群众讲解了防火期、什么是森林火灾、林区用火规定,森林防火“十不准”“四个一律”“五不烧”。 这样利用集会时间宣传的方式,能够面对面回答群众关于森林防灭火的疑问,效果十分明显。 名山区司法局通过相关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向基层群众讲解森林防灭火的重要意义以及造成森林火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醒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森林防灭火事关每一位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群众务必要消除侥幸心理,切实增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主人翁意识,做到人人有责。“法律明白人”采取田间地头普法,法治讲座、入户宣传等形式,广泛进行森林防灭火宣传。 事实上,森林防灭火的法治宣传工作并不是在通知下发后才开始开展的。2020年6月开始,雨城区司法局就持续开展森林防灭火主题宣传。 本次通知下发后,雨城区司法局在1月4日、1月28日分别召开了全局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要求以法律七进为载体,在镇、街道、村、社区利用宣传栏、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工作,进一步增加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有针对性地普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工作动态、预防知识、扑救知识、避险知识等,强化文明绿色祭祀倡议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加强入户宣传和发放宣传资料,全力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有力开展。 同样的宣传在其他县(区)也在开展,让全市人民在思想上筑起了一道“防火网”。 违法必究 严惩违规用火行为 在1月27日颁布的《防火令》中规定,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 依法依规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人员进行惩处,充分发挥法治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能让执法者成为森林防火中的“关键点”之一。 2月22日20时许,汉源县乌斯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永利彝族乡竹坪村村民陈某明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经查,陈某明在明知不能在野外用火的情况下,仍然违规野外焚烧杂草,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明给予行政处罚。 2月24日,汉源县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坭美彝族乡和爱村村民李某芳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经调查,发现李某芳还曾于2021年2月19日在和爱村3组松树林边焚烧杂草,李某芳明知在防火期内不能野外用火,但其抱着侥幸心理就地焚烧杂草,构成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300元罚款的处罚。 不仅仅是汉源县,在我市其他县区,同样有人因为野外违规用火收到相应处罚。 2月5日,石棉县安顺松岗村村民马某某独自一人走到自家附近的地里,将白天打理的57堆玉米秸秆,用打火机点燃焚烧后返回家中,被石棉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2月11日、2月17日荥经县龙苍沟镇经河村村民李某某在经河村8组“马草坪”(小地名)防火区内违规用火,荥经县公安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李某某处以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另外,芦山县双石镇西川村朱家湾组村民朱某某未经许可,在野外焚烧杂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村民朱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在这些被处罚的案例中,有一部分是群众发现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的。 “通过这些年的法律宣传,村民都知道违规野外用火不可取,如果引发森林火灾更是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因此在发现有人违规用火时都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全民参与监督,更加有效地防范了森林火灾的发生。”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依法防范森林火灾的发生更加需要全社会树立起防火意识,共同参与。 本报记者 鲁妮娜 相关链接: 森林火灾猛如虎 引发山火将受罚 森林火灾,一直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之一。森林一旦遭受火灾,林木将被烧伤或烧毁,一方面火灾使森林蓄积下降,另一方面也使森林生长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林下资源、野生动物都有可能因火灾蔓延而受影响。 如果人为引发森林火灾,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放火烧毁林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即使没有造成森林火灾,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违规野外用火也将受到相关处罚。 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第四十四条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DOCCHANNEL=, cdfx_address=, ZK=yarb20210311006.xml, isOriginal=0, JPPATH=group1/M00/C6/52/wKhuumBJUiOAMLWCAJkHUC8jhDM941.png, ZB_AREA_LIST=, FB=

——我市司法行政部门全力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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