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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 李红霖 石小芳

随着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地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立足新发展阶段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总体部署,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可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事关大局。农民主体性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决定乡村振兴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强调农民是推进乡村振兴的主体性力量。因此,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从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要求出发,将构建农民经济主体、治理主体、文化主体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农民主体性的作用。

以保证农村经济收益来激发农民内生活力,构建经济主体。保证农民的经济决定权和收益权,解决农村经济收益问题是农民主体性发挥的首要需求,是推进产业兴旺应有之义。当前农村经济收益长期处在低迷状态,造成了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农村人才流失问题严重。要留住农民、培育农民积极主动性,首先要通过推动农业生产现代化来促进农村经济收益。乡(镇)政府应组织农民进行现代农业种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将农业生产经营与市场经济活动有效对接起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此外,农民最大的物质利益来自于土地,所以土地制度是发挥农民主体性的关键。在土地流转与承包活动中,应破除村级组织包揽一切的做法,扭转农民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被动地位,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农民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主体性力量,应当是现代农业经济效益的优先获得者,必须切实照顾农民物质利益,这应该成为乡村振兴过程中提升农民主体性的根本原则。

以调整治理结构来优化农民政治参与,构建治理主体。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石,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同样也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治理主体地位的有效实现有赖于农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对乡村公共事务表达权的实现。一方面,政府决策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拓宽农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和形式,为农民利益愿望的表达和话语权的实现提供多元化平台;另一方面,以提高村级自治组织科学民主管理水平为切入点,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程序落到实处,尊重农民的表达意愿和表达权利,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丰富乡村文化来增强农民文化自信,构建文化主体。乡风文明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精神灵魂和基础保障,同时也是推动乡村文化振兴、重塑乡村共同体的过程。农民作为乡村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和继承人,自然而然地成为乡村社会的文化主体,承担着振兴乡村文化的社会主体责任。振兴乡村文化、提升农民文化自信必须完成农民在乡村文化生活中由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转变。首先应当以丰富乡村公共文化活动为抓手,提高农民社会自觉。根据农民需求修建乡村祠堂、文化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将政府“送文化”转变为农民“种文化”,引导农民群体由“私人领域”走向乡村社会的“公共领域”。其次应当在提升农民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过程中树立农民现代价值观念。促进乡村传统文化、农耕文化与现代文明的有机交流与融合,在正确认知农村传统文化价值的同时,深入挖掘农耕文化所蕴含的历史基因与人文精神,并赋予其时代价值,推动现代乡村社会中农耕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与创新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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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地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立足新发展阶段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总体部署,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可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事关大局。农民主体性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决定乡村振兴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因素。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强调农民是推进乡村振兴的主体性力量。因此,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从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要求出发,将构建农民经济主体、治理主体、文化主体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农民主体性的作用。

以保证农村经济收益来激发农民内生活力,构建经济主体。保证农民的经济决定权和收益权,解决农村经济收益问题是农民主体性发挥的首要需求,是推进产业兴旺应有之义。当前农村经济收益长期处在低迷状态,造成了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农村人才流失问题严重。要留住农民、培育农民积极主动性,首先要通过推动农业生产现代化来促进农村经济收益。乡(镇)政府应组织农民进行现代农业种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将农业生产经营与市场经济活动有效对接起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此外,农民最大的物质利益来自于土地,所以土地制度是发挥农民主体性的关键。在土地流转与承包活动中,应破除村级组织包揽一切的做法,扭转农民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被动地位,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农民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主体性力量,应当是现代农业经济效益的优先获得者,必须切实照顾农民物质利益,这应该成为乡村振兴过程中提升农民主体性的根本原则。

以调整治理结构来优化农民政治参与,构建治理主体。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石,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同样也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治理主体地位的有效实现有赖于农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对乡村公共事务表达权的实现。一方面,政府决策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拓宽农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路径和形式,为农民利益愿望的表达和话语权的实现提供多元化平台;另一方面,以提高村级自治组织科学民主管理水平为切入点,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程序落到实处,尊重农民的表达意愿和表达权利,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丰富乡村文化来增强农民文化自信,构建文化主体。乡风文明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精神灵魂和基础保障,同时也是推动乡村文化振兴、重塑乡村共同体的过程。农民作为乡村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和继承人,自然而然地成为乡村社会的文化主体,承担着振兴乡村文化的社会主体责任。振兴乡村文化、提升农民文化自信必须完成农民在乡村文化生活中由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转变。首先应当以丰富乡村公共文化活动为抓手,提高农民社会自觉。根据农民需求修建乡村祠堂、文化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将政府“送文化”转变为农民“种文化”,引导农民群体由“私人领域”走向乡村社会的“公共领域”。其次应当在提升农民参与乡村文化建设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过程中树立农民现代价值观念。促进乡村传统文化、农耕文化与现代文明的有机交流与融合,在正确认知农村传统文化价值的同时,深入挖掘农耕文化所蕴含的历史基因与人文精神,并赋予其时代价值,推动现代乡村社会中农耕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与创新性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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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红霖 石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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