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法院
据悉,2018年3月2日,张某等四人与唐某签订《房屋承建合同》。后唐某将房建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闵某。2018年3月18日,闵某带领施工队入场开始修建。工程主体完工后,双方因房屋斜屋面面积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被告未支付部分建房款项。后在质保期间,该房屋出现琉璃瓦掉落、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双方矛盾纠纷加大,一方要求给付剩余款项,一方表示若不进行整改,保证房屋达到质量要求,就分文不给,还要追究违约责任。
石棉县法院收到该案并了解情况后,决定在该房屋所在地进行巡回审理,组织双方对房屋的现有情况共同进行勘察。现场勘验后,经石棉县法院法官耐心摆事实、讲道理、说情理,双方终于作出让步。原告愿意就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被告同意在整改后支付相应的款项,但就价款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房屋整改过程中,石棉县法院法官多次带队前往现场就双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解,最终双方搁置争议,达成和解。
张沐英
本报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