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系四川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告天全县公安局在办理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过程中存在违法办案行为,以及对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情形。该公司先后向省、市检察院以及天全县检察院进行书面控告,因该案涉及民营企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以及侦查机关办案行为,天全县检察院受理该信访后高度重视,专门指定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进行办理。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梳理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并针对案情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专题研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听证会紧紧围绕天全县公安局在办理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对涉案人员王某某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会上,听证人员依次听取了信访人诉求和案件承办人对所审查信访事项的意见,并针对信访事项进行独立讨论。
经听证人员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调查意见,认为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情形,采取强制措施适当,且王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邹君检察长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全面地向信访人进行释法说理,同时要求民营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碰触法律红线。
最终,该民营企业代表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答复意见。
本报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