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荥经县兰家山公园的桢楠树
兰家山公园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
【2017年,陈某在法院责令下,在兰家山公园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栽下桂花10株;2018年,陈某和另外两起滥伐林木案件的缓刑人员一起,购买103棵胸径6厘米以上的桢楠树,栽种到兰家山公园里。】
2018年3月12日,植树节。缓刑人员陈某,再一次来到荥经县兰家山公园,开始管护自己种植的桂花树和桢楠树。
当年3月5日后,陈某和另外三名缓刑人员一起,轮流在兰家山公园内的全省首个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补种桢楠103株。
因犯盗伐、滥伐林木罪,陈某不仅获刑,而且被法院责令补栽树苗。该案也被省法院列为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一。
如何通过法治之力更好守护生态文明,促进大众环保意识的提升?雅安两级法院在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审判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补栽补种令”的做法引人关注。
补栽补种促进环境资源修复
2015年,我省、我市首张“补栽补种令”,由宝兴县人民法院发出。
2013年,石某以某矿山的名义,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大理石矿,非法占用作业区内的部分林地182.27亩。
石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被处罚金20000元。同时,法院要求石某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补栽补种地点、标准和要求,完成对182.27亩林地的补栽补种。
该案是雅安两级法院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适用“补栽补种令”修复性环境资源保护的首次尝试。
“这样的方式,我认为比较人性化,给我一次将功赎罪的机会。”石某在补栽补种结束后向现场的法院、检察院、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说。
2016年,荥经县法院将修复、惩治、宣传和教育相结合,创建全省首个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作为履行补栽补种义务、开展环保法治宣传的阵地。
2009年至2014年,陈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指挥工人在自己承包的林地中砍伐树木274株32立方米,并越界采伐紧邻的国有林木241株28立方米。
案发后,陈某被荥经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被责令补种树苗。
按照法院的责令,补栽的树木必须全部存活,并且要按当地林业部门的管护要求管护两年。
“从以前的单纯依法判决、惩处损害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到采用修复性司法,在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的同时,还明确了被告人修复环境的义务和责任,这不仅是对被告人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最直接的教育。”石某案件主审法官说。
精准修复解决环境损害问题
去年11月12日,长江上游“十年禁渔”专项司法行动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雅安)“1+8+N”增殖放流活动在汉源县举行。
当天,海鸥成群结队地飞来。汉源湖增殖放流点的大船周围,翔集了一群红嘴红脚、羽毛洁白的小家伙。
而在2017年10月,一段“疑似四川汉源湖非法电鱼,场面太血腥”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
案发后,经石棉县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五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汉源湖非法电鱼案”中,五被告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五被告人不具备进行增殖放流的条件和能力,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5万元,用于修复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据介绍,当日增殖放流活动的资金,便来源于多起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案的生态损害赔偿金。
随着修复性司法的纵深发展,雅安市开始积极探索从森林延伸到空气、水流、滩涂、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资源环境。
在审理李某、陆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汉源县人民法院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科学、精准计算和评估。
被告人李某、陆某占用林地修建公路近1500米,非法占用防护林地修建公路面积合计为6.41亩,修复难度较大。诉讼中,汉源法院协调林业主管部门,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所需环境修复费用进行测算,认定被告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184元。通过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二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该款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及对环境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
在环资审判工作中,雅安两级法院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雅安模式、雅安经验,打造以“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为核心,“环境旅游法庭”+“集中补栽补种示范点”+“生态修复放流点”的“一带三”模式;建成以雅安中院为中心,6县2区司法实践基地为支撑的“一个中心、八个分支”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体系。
如今,陈某昔日种下的树苗茁壮成长;被石某破坏的生态环境,渐渐得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