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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职工集资后停产停业,这钱怎么办?

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案

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往往会采取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但企业在向职工集资后却停产停业,职工的血汗钱怎么办?

日前,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了一起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案。该案中,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企业和职工的分歧大。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于是起诉到法院。

最终,名山区法院依法确认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作为破产债权,职工享有第一顺序清偿权。

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

案件回顾:

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

职工不服上诉法院

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于2018年病故。某纸业有限公司曾下发公司文件,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并要求一般员工不少于3000元,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上不封顶。

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之后,由于环境污染等问题无法解决,该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

2021年2月,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陈某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

享受第一顺序清偿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身份来看,何某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符合出借身份。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纸业有限公司自认有过向职工集资的行为,并且每月发放工资时还支付了利息。

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因此,某纸业有限公司收取何某款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

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即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

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终,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

法官说法:

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

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出借款的性质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法官表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于职工集资借款的清偿均无明文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现行有效,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并不抵触,应当适用。

基于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社会稳定等因素,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职工集资款往往涉及大量职工,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承办法官介绍,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高飞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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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了一起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案。该案中,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企业和职工的分歧大。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于是起诉到法院。

最终,名山区法院依法确认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作为破产债权,职工享有第一顺序清偿权。

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

案件回顾:

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

职工不服上诉法院

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于2018年病故。某纸业有限公司曾下发公司文件,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并要求一般员工不少于3000元,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上不封顶。

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之后,由于环境污染等问题无法解决,该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

2021年2月,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陈某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

享受第一顺序清偿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身份来看,何某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符合出借身份。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纸业有限公司自认有过向职工集资的行为,并且每月发放工资时还支付了利息。

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因此,某纸业有限公司收取何某款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

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即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

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终,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

法官说法:

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

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出借款的性质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法官表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于职工集资借款的清偿均无明文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现行有效,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并不抵触,应当适用。

基于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社会稳定等因素,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职工集资款往往涉及大量职工,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承办法官介绍,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高飞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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