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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

新就业符合条件无房职工
可凭录用文件租住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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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目前,《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实施生效。

我市早在2013年12月就出台了《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3年管理办法)。2013年管理办法出台后,对我市公租房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等,都起到很好指导作用,因时效问题,2021年2月开始启动2013年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经过集体讨论、专题研究、合法性审查,修订后的《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28日正式印发,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共7章,从市级层面为各地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公租房筹集、分配、使用、退出等全过程管理,提升公租房后续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等,提供了基本遵循。

 

拓展保障重点

拓展公租房保障重点,明确本地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先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环卫、公交、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人员及稳定就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管理办法》细化了与公租房管理和保障对象审核相关的各职能单位工作职责,提出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录的公务员(参公)和事业人员,从毕业或申请地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的,可凭录用文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方式自由选择

《管理办法》提出, 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各县(区)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构成。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赁补贴。所租房屋未超过补贴面积标准的,按照承租的实际面积给予租金补贴,超出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另外,当地政府按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方式。在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同时可选择的情况下,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本报记者 石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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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目前,《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实施生效。

我市早在2013年12月就出台了《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3年管理办法)。2013年管理办法出台后,对我市公租房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等,都起到很好指导作用,因时效问题,2021年2月开始启动2013年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经过集体讨论、专题研究、合法性审查,修订后的《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28日正式印发,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共7章,从市级层面为各地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公租房筹集、分配、使用、退出等全过程管理,提升公租房后续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等,提供了基本遵循。

 

拓展保障重点

拓展公租房保障重点,明确本地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先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环卫、公交、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人员及稳定就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管理办法》细化了与公租房管理和保障对象审核相关的各职能单位工作职责,提出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录的公务员(参公)和事业人员,从毕业或申请地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的,可凭录用文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方式自由选择

《管理办法》提出, 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各县(区)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构成。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照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赁补贴。所租房屋未超过补贴面积标准的,按照承租的实际面积给予租金补贴,超出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另外,当地政府按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方式。在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同时可选择的情况下,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本报记者 石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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