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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我市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将对《雅安市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中,创制性设置的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和设置行政处罚的条款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2年6月2日(星期四)上午9:00。

地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三楼会议室(行政中心2幢2304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雅安市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若干规定(草案)》创制性设置的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和设置行政处罚的条款:

1.第十条【禁止行为】 基地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二)毁坏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和标识;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和破坏基地环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基地内破坏环境行为的处罚】 实施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实施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毁坏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实施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项目建设,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第十四条【禁止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绿色)】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超出基地农药使用清单以外的农药;

(二)违反基地肥料使用准则使用化肥。

第十五条【禁止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有机)】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有机植物生产中的植物保护产品目录以外的物质;

(二)违反基地肥料使用准则,使用有机植物生产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目录以外的物质。

第二十六条【违法使用投入品责任】 农业生产主体实施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第十六条【农药安全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地内农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基地内农药经营信息登记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农药时使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建立销售台账。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抽查农药经营者销售台账,对销售台账记录购买基地禁用、限用农药或者购买农药量较大的农业生产主体进行宣传教育,适时对其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第二十七条【基地内农药经营者的处罚】 农药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在基地内销售农药。

4.第二十八条【修复措施】 违反本规定造成基地环境损害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行为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或者生态修复。

三、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

听证陈述人名额为18人。分别为: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产业化对接企业和基地中农户各2人、农药经营者2人、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各1人;律师1人、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1人;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各1人;基层立法联系负责人1人,其他公民1人。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对听证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

(二)旁听人

听证会的旁听人不超过4名。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旁听人。

四、申请方式

(一)自公告之日起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现场登记等方式申请。申请人员需填写《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听证会申请表》(在雅安人大网:http://www.yasrdw.gov.cn下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传真:0835—2229339

邮箱:443636900@qq.com

(二)申请截止时间:2022年5月26日,现场登记地点为市行政中心2幢2121室。

五、其他事项

(一)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未达到本公告所列人数的,所有申请人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本公告规定人数的,听证陈述人由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确定。

(二)旁听人员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确定。

(三)听证会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待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联系人:

杜亮 (0835)2243344(办) 13982082649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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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我市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按照《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将对《雅安市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中,创制性设置的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和设置行政处罚的条款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2年6月2日(星期四)上午9:00。

地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三楼会议室(行政中心2幢2304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雅安市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保护若干规定(草案)》创制性设置的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和设置行政处罚的条款:

1.第十条【禁止行为】 基地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二)毁坏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和标识;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和破坏基地环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基地内破坏环境行为的处罚】 实施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实施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毁坏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实施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项目建设,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第十四条【禁止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绿色)】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超出基地农药使用清单以外的农药;

(二)违反基地肥料使用准则使用化肥。

第十五条【禁止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有机)】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有机植物生产中的植物保护产品目录以外的物质;

(二)违反基地肥料使用准则,使用有机植物生产中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目录以外的物质。

第二十六条【违法使用投入品责任】 农业生产主体实施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第十六条【农药安全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地内农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基地内农药经营信息登记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农药时使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建立销售台账。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抽查农药经营者销售台账,对销售台账记录购买基地禁用、限用农药或者购买农药量较大的农业生产主体进行宣传教育,适时对其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第二十七条【基地内农药经营者的处罚】 农药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在基地内销售农药。

4.第二十八条【修复措施】 违反本规定造成基地环境损害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行为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或者生态修复。

三、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

听证陈述人名额为18人。分别为: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产业化对接企业和基地中农户各2人、农药经营者2人、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各1人;律师1人、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1人;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各1人;基层立法联系负责人1人,其他公民1人。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对听证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

(二)旁听人

听证会的旁听人不超过4名。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旁听人。

四、申请方式

(一)自公告之日起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现场登记等方式申请。申请人员需填写《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听证会申请表》(在雅安人大网:http://www.yasrdw.gov.cn下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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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截止时间:2022年5月26日,现场登记地点为市行政中心2幢2121室。

五、其他事项

(一)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未达到本公告所列人数的,所有申请人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本公告规定人数的,听证陈述人由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确定。

(二)旁听人员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确定。

(三)听证会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待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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