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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才飞地”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加快建立灵活高效的引才育才新机制,充分发挥人才在雅安高质量发展中的战略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飞地”,是指我市各类注册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用人主体在市外建立的研发基地、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机构。人才飞地引进的人才,应符合我市“1+4”现代工业、“5+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人才飞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类用人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人才飞地”的主要任务:

(一)汇聚海内外创新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到雅落地转化,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用好国家及省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资源库,为我市引荐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三)组织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雅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技术对接等活动,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人才飞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原则上人才飞地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或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固定办公场所和研发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能够满足技术研发、创新服务的需要。

(三)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8人的研发团队,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研发人员特别优秀的,研发团队成员数量可放宽至5人。

(四)围绕申报单位技术难题和发展方向,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或课题不少于2个,到我市落地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个。

(五)引进或为我市引荐高层次人才1人以上。

第四章 遴选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人才飞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雅安市“人才飞地”申请表》。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请单位近3年来引进或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名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化等相关佐证材料;与当地高校院所、创新型企业或专业机构等签订的合作协议。

(五)前期工作成效情况及下一步建设方案等。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各县(区)、经开区、雅安国家农业园区企业向同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科学技术局。

(三)复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复审,提出建议名单。

(四)评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审,确定建议名单。

(五)公示。由市科学技术局将建议名单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六)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发文认定。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人才飞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可按规定申报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按同等人才政策标准的50%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人才飞地,管理期内根据人才引进、科创资源利用、成果转化、税收贡献等情况,可一次性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飞地引才用才和科技研发等,资金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强化组织领导。市科学技术局统筹指导全市人才飞地建设,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飞地的日常管理、跟踪服务等。

第十一条 加强绩效管理。“人才飞地”管理期为三年,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每年组织专项考核组,定期对市级人才飞地的运营管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管理期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管理期满后可申请再次认定。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退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和弄虚作假的,取消“雅安市人才飞地”称号。对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缴奖励补贴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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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人才飞地”,是指我市各类注册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用人主体在市外建立的研发基地、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机构。人才飞地引进的人才,应符合我市“1+4”现代工业、“5+3”现代农业、“4+6”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人才飞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类用人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人才飞地”的主要任务:

(一)汇聚海内外创新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到雅落地转化,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用好国家及省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资源库,为我市引荐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三)组织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雅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技术对接等活动,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人才飞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原则上人才飞地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或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固定办公场所和研发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能够满足技术研发、创新服务的需要。

(三)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8人的研发团队,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研发人员不少于2人。研发人员特别优秀的,研发团队成员数量可放宽至5人。

(四)围绕申报单位技术难题和发展方向,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或课题不少于2个,到我市落地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个。

(五)引进或为我市引荐高层次人才1人以上。

第四章 遴选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人才飞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雅安市“人才飞地”申请表》。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请单位近3年来引进或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名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化等相关佐证材料;与当地高校院所、创新型企业或专业机构等签订的合作协议。

(五)前期工作成效情况及下一步建设方案等。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各县(区)、经开区、雅安国家农业园区企业向同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初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科学技术局。

(三)复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复审,提出建议名单。

(四)评审。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审,确定建议名单。

(五)公示。由市科学技术局将建议名单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六)确认。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发文认定。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人才飞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可按规定申报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按同等人才政策标准的50%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项目。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人才飞地,管理期内根据人才引进、科创资源利用、成果转化、税收贡献等情况,可一次性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飞地引才用才和科技研发等,资金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强化组织领导。市科学技术局统筹指导全市人才飞地建设,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飞地的日常管理、跟踪服务等。

第十一条 加强绩效管理。“人才飞地”管理期为三年,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每年组织专项考核组,定期对市级人才飞地的运营管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管理期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管理期满后可申请再次认定。

第十二条 严格管理退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和弄虚作假的,取消“雅安市人才飞地”称号。对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缴奖励补贴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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