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此前,我市某保险机构就因拒收客户现金保费,被人民银行雅安市分行(人民银行原雅安中心支行)依法取证进行检查后,开出全省首例处罚拒收现金行为的罚单。
哪些是不属于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1、由于收付款双方对于支付现金的券别、材质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或对现金真伪鉴别有异议,导致偶发场景下未收取现金的行为,不属于拒收现金整治范围。例如,商户收到100元破钞,请买家换成干净的或者是其他面额的纸币,不属于拒收现金行为。
2、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用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例如,无人售货机、无人停车场等。
3、由于临时性、偶发性的备用金不足,导致偶发场景下未收取现金的行为,不属于拒收现金整治范围。例如,商户因库存现金不足导致无法找零,请买家支付零钱或使用电子支付的行为,不属于拒收现金行为。
如果遇到拒收现金的行为,我们该怎么办?
1、明确告知对方其行为违法,不能拒收现金。
2、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
3、拨打12363进行举报。
4、注意保留录音、视频等相关证据。
关于拒收现金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收现金,看上去是小事,却关系重大。人民币现金是国家法定货币,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支付工具,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公平、促进文化传播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特别是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时具有基础保障作用。消费者要积极行动起来,坚决向拒收现金违法行为说“不”。当遭遇对人民币现金支付的排斥等情况时,要依法维权,形成共同抵制拒收现金的良好社会环境,合力打造多元化支付条件下现金和谐流通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