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兰某某因涉及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其应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等共计624410.11元。
判决生效后,兰某某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荥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荥经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兰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兰某某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采取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履行义务,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被告人兰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上述刑罚。兰某某为自己隐匿财产的行为和侥幸心理付出了沉重代价。
本案的审理,有力告诫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和逃避执行的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荥经县人民法院以坚定态度和决心,将持续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打击力度,形成对拒执罪的强大威慑,持续开展拒执打击专项行动,用足用好各类执行强制措施,依法惩戒失信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切实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顾梦月 本报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