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办法》内容包括明确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规定风险管理基本要求、细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完善监督管理职责等。同时,还区分情形进行差异化监管,并设置了过渡期。
监管更加全面
操作风险是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原有监管规定难以满足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国际规则也进行了修订、完善,所以有必要结合我国实践,对原有监管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及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界定三道防线的具体范围和职责,压实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责任。
规定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操作风险偏好和传导机制,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培育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细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操作风险进行全流程管理。规定了内部控制、业务连续性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业务外包管理等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风险情况和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用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等三大基础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
完善监督管理职责。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检查评估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和服务作用。
在《办法》附录中对部分规定内容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和举例,以便于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执行。
实施差异化监管
据了解,《办法》整合原有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监管规则,明确统一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的基本要求。同时,《办法》区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规模较大和规模较小的机构,分别适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比如,规定保险公司不适用风险计量、计提资本等方面要求;给予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一年过渡期;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参照执行;鼓励规模较大的机构提升运营韧性;明确规模较小的机构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的第二道防线部门可豁免设立操作风险管理专岗或专人,并给予其在实施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风险管理基本要求方面两年过渡期。
此外,《办法》施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设置了过渡期,并充分征求、采纳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
我市部分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监管制度,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巩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成果,规范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