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区法院
原来,申请执行人彭某锦与被执行人彭某荣系兄弟关系,分家时,彭某锦分得一块林地,成婚后他将林地交由父母暂时管理,而父母年事已高,遂将上述林地交由其兄彭某荣管理。后彭某锦向彭某荣要回以上林地,但遭到彭某荣拒绝。彭某锦向名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荣停止侵权,返还林地。经审理,名山区法院判令被告彭某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林地退还给原告彭某锦。但判决生效后,彭某荣拒不履行判决,彭某锦遂申请强制执行。
名山区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进行释法明理,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缓和矛盾、解决问题。
经调查了解,彭某锦曾对上述林地向名山区林业局提出林地确权申请,并取得了林权证书,彭某锦数次找到彭某荣要求其归还属于自己的林地,均遭拒绝。
同时,执行法官查明名山区政府对彭某锦申请执行的土地,先向彭某锦颁发了林权证,后又向彭某荣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证,导致该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产生一地两证执行疑难,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不代表法院“撒手不管”。本案结案后,执行法官在督促彭某锦、彭某荣去相关部门对土地进行再次确权的同时,多次前往相关单位及村社走访调研一地两证相关情况。
执行法官前往名山区农业农村局对涉案土地权属问题再次进行调查时,得知名山区政府已注销了彭某荣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证,至此,案件重新具备了执行条件,执行法官联系案件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告知涉案土地权属争议已有定论,并多次释法明理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本报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