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法院:
经查阅证件,该当事人系70多岁的刘某某,经值班法警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口头警告(训诫)并予以批评教育,通过向其阐述关于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解释人民法院的安全检查规则和安检的目的和意义,该男子表示今后一定会遵守相关规定,并保证不会再犯。
对来法院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是法院审判活动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是法院的第一道安全防线。宝兴县法院法警提醒广大市民,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八条规定,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棒棍等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简勇俊 本报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