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区法院对一当事人开出“不诚信罚单”
2024年4月,被告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5月,张某向名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其中误工费13029.12元。为使法院支持该项诉求,原告张某向名山区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拟证明其5月24日还未复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询问原告复工时间,原告的当庭陈述与其提交的《情况说明》有明显出入,百丈法庭的法官决定,前往原告的公司,依法调查取证。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情况说明》不是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到的5月24日还未复工的情况不实,实际上,原告已于2024年5月19日回到公司上班。
在充足的证据面前,原告张某承认其提交了虚假证据,表示愿意接受惩罚。鉴于原告张某为获取更多的误工赔偿自行开具《情况说明》,并作为虚假证据向法院提交,承办法官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释明伪造证据,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严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妨碍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违背案件事实提交虚假证据,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