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集中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告》明确了具体职责分工,有助于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协调性和工作效率,加快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
根据《公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在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证监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此外,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同时,《公告》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多方不懈努力、久久为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业机构,要勇于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责任和主要工作。”我市银行业内人士认为,未来,银行业将深入落实“金融为民”理念,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比如,结合自身实际,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宣教力度,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宣传工作;与时俱进优化并改进服务质量,把“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