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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3年转账30余万元
“奔现”分手后能否要回?

法院判决: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情侣间互相转账、发红包等行为,常常被看作是表达彼此爱意的方式,但恋爱关系一旦破裂,分手后想要算清这笔“感情账”可就不太容易了。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近日,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恋转账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恋爱期间转账30余万元

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

2020年初,小王通过网络与小徐相识,二人虽未曾谋面却相聊甚欢,彼此产生好感。同年4月,二人确立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

三年“网恋”期间,小王一直在新加坡务工,双方从未“线下”见过面。期间,小徐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支付自己与前夫所生孩子的学费、积累二人“结婚资金”等为理由,向小王索要钱款。虽然未曾谋面,但小王奔着与小徐结婚的目的,对其深信不疑、有求必应,三年恋爱期间扣除表达特殊爱意和1000元以下的转账共计1.7万元外,还先后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小徐转账38次,共计转账33.64万元。

2023年初,小王提出想要回国找工作与小徐举办婚礼,并于回国前将全部工资和积蓄均转给小徐保管。不料小王回国后,小徐以各种理由推脱,随即双方产生矛盾并分手。小王以双方无法实现缔结婚姻关系为由,多次向小徐请求返还转账钱款。期间,经双方协商小徐主动退还小王33000元用于“分手费”,剩余钱款则拒绝归还。2024年1月,小王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徐诉至法院,要求小徐返还剩余的30余万元。

案件结果:

属于不当得利

应当予以返还

雨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王向小徐转款30余万元的性质如何认定及该款项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小王与小徐曾系恋人关系,小王基于与小徐建立并维护稳定、持续的恋爱关系最终达到与对方缔结婚姻和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在三年恋爱期间持续转款,并不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或不附条件地给予小徐,故应当认定小王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扣除表达特殊爱意等赠与性质明确的转账,剩余的30余万元系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小徐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徐返还小王30余万元,并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

判决作出后,小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网恋有风险

转账须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取得了不当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了损失。如果得利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不当利益,那么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所获得的利益。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赠礼物、互相转账,其目的是表达情意,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以及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应视为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不能主张返还。

而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款,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赠与一方的目的无法实现,接受赠与的一方应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网恋有风险,转账须谨慎!恋爱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感情基础上的,不应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无论是“网恋”还是“奔现”,都应提高自身防范保护意识,保持理性的头脑,警惕对方提出的转账要求,避免“人财两空”。

方钥 黄智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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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间互相转账、发红包等行为,常常被看作是表达彼此爱意的方式,但恋爱关系一旦破裂,分手后想要算清这笔“感情账”可就不太容易了。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近日,雨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恋转账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恋爱期间转账30余万元

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

2020年初,小王通过网络与小徐相识,二人虽未曾谋面却相聊甚欢,彼此产生好感。同年4月,二人确立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

三年“网恋”期间,小王一直在新加坡务工,双方从未“线下”见过面。期间,小徐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支付自己与前夫所生孩子的学费、积累二人“结婚资金”等为理由,向小王索要钱款。虽然未曾谋面,但小王奔着与小徐结婚的目的,对其深信不疑、有求必应,三年恋爱期间扣除表达特殊爱意和1000元以下的转账共计1.7万元外,还先后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小徐转账38次,共计转账33.64万元。

2023年初,小王提出想要回国找工作与小徐举办婚礼,并于回国前将全部工资和积蓄均转给小徐保管。不料小王回国后,小徐以各种理由推脱,随即双方产生矛盾并分手。小王以双方无法实现缔结婚姻关系为由,多次向小徐请求返还转账钱款。期间,经双方协商小徐主动退还小王33000元用于“分手费”,剩余钱款则拒绝归还。2024年1月,小王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徐诉至法院,要求小徐返还剩余的30余万元。

案件结果:

属于不当得利

应当予以返还

雨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王向小徐转款30余万元的性质如何认定及该款项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小王与小徐曾系恋人关系,小王基于与小徐建立并维护稳定、持续的恋爱关系最终达到与对方缔结婚姻和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在三年恋爱期间持续转款,并不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或不附条件地给予小徐,故应当认定小王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扣除表达特殊爱意等赠与性质明确的转账,剩余的30余万元系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小徐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徐返还小王30余万元,并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

判决作出后,小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网恋有风险

转账须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取得了不当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了损失。如果得利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不当利益,那么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所获得的利益。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赠礼物、互相转账,其目的是表达情意,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以及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应视为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不能主张返还。

而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款,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赠与一方的目的无法实现,接受赠与的一方应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网恋有风险,转账须谨慎!恋爱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感情基础上的,不应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筹码。无论是“网恋”还是“奔现”,都应提高自身防范保护意识,保持理性的头脑,警惕对方提出的转账要求,避免“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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