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日前,名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件,通过案例,诠释什么是“执行不能”,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案件回放: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李某某与雅安市名山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雅安市名山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向李某某支付劳务费3万元。因雅安市名山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未履行上述赔付义务,李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及线下查人找物等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公司早已不再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也去向不明。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目前,该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
破产清算程序让被执行人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
法官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法院穷尽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但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穷尽执行手段之后,仍无法执行到位。
对于该类被执行人企业,法院将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将被执行人企业转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让被执行人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任瑶雯 本报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