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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当前,国际经贸规则正进行新一轮重塑,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呈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一是自由化水平提高。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趋向全面市场开放,取消所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占比基本达到99%以上。服务贸易和投资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开放,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稳定、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承诺给予外商全面国民待遇。二是议题范围拓展。由与市场准入相关的“边境上”措施,逐步延伸至以国内规制为主的“边境后”措施,更多纳入数据流动、国有企业、环境、劳工、反腐败等“边境后”新规则议题。三是纪律约束变强。更加强调规则纪律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注重各国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程序保障及透明度,普遍要求相关规则议题与争端解决机制挂钩。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既十分必要又切实可行。

第一,这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题中之义。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但我国开放指数世界排名在40位左右,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比还有差距,特别是服务领域的开放水平有待提高,“边境后”开放有待深化,合规意识有待增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我们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逐步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有利于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第二,这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必然选择。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进入新时代,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与推进制度型开放是一体两面。一些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开放要求与我国改革方向一致。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等“边境后”规则,与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方向是一致的。通过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可以为深化改革注入强大动力。同时,一些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要求所体现的原则和趋势,也与我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一致。比如完善市场准入管理、促进公平竞争等。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范围内聚集和配置资源要素的能力,助力高质量发展。

第三,这是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主动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是不断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参与、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也是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不仅是国际经贸规则的学习者、遵守者,也逐步成为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进一步了解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学习规则、对接规则,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作出更大贡献。

要积极推进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更全面、更深入、更高水平的对接,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拓展“朋友圈”,与更多国家签署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特别是结合我国改革之需,提升自由贸易协定开放水平。二是结合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进程,持续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积极推进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修订,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兼容对接。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扩大数字产品等市场准入,深化国有企业、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领域改革。三是继续做好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协同推进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做好成果集成和创新经验推广。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压力测试力度,在扩大开放中动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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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经贸规则正进行新一轮重塑,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呈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一是自由化水平提高。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趋向全面市场开放,取消所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占比基本达到99%以上。服务贸易和投资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开放,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稳定、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承诺给予外商全面国民待遇。二是议题范围拓展。由与市场准入相关的“边境上”措施,逐步延伸至以国内规制为主的“边境后”措施,更多纳入数据流动、国有企业、环境、劳工、反腐败等“边境后”新规则议题。三是纪律约束变强。更加强调规则纪律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注重各国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程序保障及透明度,普遍要求相关规则议题与争端解决机制挂钩。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既十分必要又切实可行。

第一,这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题中之义。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但我国开放指数世界排名在40位左右,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比还有差距,特别是服务领域的开放水平有待提高,“边境后”开放有待深化,合规意识有待增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我们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逐步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有利于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第二,这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必然选择。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进入新时代,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与推进制度型开放是一体两面。一些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开放要求与我国改革方向一致。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等“边境后”规则,与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方向是一致的。通过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可以为深化改革注入强大动力。同时,一些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要求所体现的原则和趋势,也与我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一致。比如完善市场准入管理、促进公平竞争等。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范围内聚集和配置资源要素的能力,助力高质量发展。

第三,这是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主动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是不断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参与、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也是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不仅是国际经贸规则的学习者、遵守者,也逐步成为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进一步了解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学习规则、对接规则,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作出更大贡献。

要积极推进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更全面、更深入、更高水平的对接,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拓展“朋友圈”,与更多国家签署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特别是结合我国改革之需,提升自由贸易协定开放水平。二是结合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进程,持续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积极推进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修订,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兼容对接。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扩大数字产品等市场准入,深化国有企业、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领域改革。三是继续做好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协同推进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做好成果集成和创新经验推广。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压力测试力度,在扩大开放中动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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