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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裁判的食品安全案审结——

外包装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网购的食品外包装标签存在瑕疵,经营者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吗?

近日,记者从名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网购茶叶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案。该案系雅安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裁判的食品安全案。

案件回放:

买家认为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

将商家诉至法院

梁某于2024年3月19日通过“抖音商城”在某茶叶经营部经营的网店购买了1.5公斤踏雪兰妃茶,花费1008元。茶叶外包装上标注了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地、贮存条件等产品信息。

梁某收到货后,以所售茶叶标明的执行标准为代用茶、产品配料名称错误、没有标明使用原料的具体名称等为由,认为某茶叶经营部售卖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将某茶叶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某茶叶经营部退还货款,并要求按货款进行十倍赔偿。

案件结果:

商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

驳回十倍赔偿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茶品为窨制兰花茶,不属于代用茶。而某茶叶经营部在其销售产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代用茶标准,属于标签存在瑕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的判断,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因此,某茶叶经营部应退还梁某支付的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法院认定产品配料表上标注的“绿茶、兰花”属于俗称或者简称不规范的情形,不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

虽然标签存在瑕疵,但没有证据证明某茶叶经营部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涉案产品也不存在有毒、有害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的情况。

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梁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某茶叶经营部向梁某退还货款1008元,驳回了梁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四个关系要正确处理

消费案虽“小”,牵系大民生。法官表示,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需要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保护维权行为和惩治违法索赔的关系;统一规则与依法裁量的关系;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的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时,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厂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以及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确保“过罚相当”。

高飞 本报记者 李晓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三)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四)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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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食品外包装标签存在瑕疵,经营者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吗?

近日,记者从名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网购茶叶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案。该案系雅安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裁判的食品安全案。

案件回放:

买家认为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

将商家诉至法院

梁某于2024年3月19日通过“抖音商城”在某茶叶经营部经营的网店购买了1.5公斤踏雪兰妃茶,花费1008元。茶叶外包装上标注了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地、贮存条件等产品信息。

梁某收到货后,以所售茶叶标明的执行标准为代用茶、产品配料名称错误、没有标明使用原料的具体名称等为由,认为某茶叶经营部售卖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将某茶叶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某茶叶经营部退还货款,并要求按货款进行十倍赔偿。

案件结果:

商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

驳回十倍赔偿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茶品为窨制兰花茶,不属于代用茶。而某茶叶经营部在其销售产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代用茶标准,属于标签存在瑕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的判断,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

因此,某茶叶经营部应退还梁某支付的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法院认定产品配料表上标注的“绿茶、兰花”属于俗称或者简称不规范的情形,不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

虽然标签存在瑕疵,但没有证据证明某茶叶经营部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涉案产品也不存在有毒、有害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的情况。

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梁某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某茶叶经营部向梁某退还货款1008元,驳回了梁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四个关系要正确处理

消费案虽“小”,牵系大民生。法官表示,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需要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保护维权行为和惩治违法索赔的关系;统一规则与依法裁量的关系;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和刑事打击的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时,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厂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以及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确保“过罚相当”。

高飞 本报记者 李晓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三)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四)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示贮存条件;(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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