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这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客观需要。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执法人员是否公正严明,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文明,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是否信任、对法治是否有信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有效解决行政处罚等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这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行政裁量权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领域,是否正当行使,与能否有效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密切相关。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消除影响投资创业和要素流动的隐性壁垒,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四,这是推进清廉执法,防范执法腐败的重要保障。行政主体具有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的执法选择权、决定权,这本身为执法人员借机以权谋私留下了可能,也给行政相对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借此实施“围猎”留下了可能,往往容易滋生执法腐败问题。行政裁量权运用得当,可以实现个案正义;运用失当,则会对法治的正常运行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细化量化执法尺度和标准,将行政处罚权力进一步关进制度的笼子,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有利于防范执法中的不正之风甚至腐败问题,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提供前提条件。
按照《决定》的新部署新要求,要着力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规定,严肃查处和纠正执法不规范、不清廉等行为,进一步提升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