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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倚靠公园护栏拍照不慎摔伤
谁为意外买单?

李某与朋友相约在公园游玩,正当其倚靠在公园护栏上拍照时,护栏竟意外脱落,导致李某摔伤致九级伤残。为此,她向该公园索赔28万余元。究竟谁来为此买单?

近日,雨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倚靠公园护栏打卡拍照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公园护栏年久失修

倚靠拍照摔致伤残

2023年11月的一个下午,李某与朋友相约到雨城区某公园游玩,期间李某被公园内的蜡梅花吸引,便倚靠在公园内的一木质护栏上拍照打卡。没想到护栏竟突然脱落,导致反应不及的李某从护栏边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李某颈部、腰椎骨等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期间,李某住院手术治疗67天才得以痊愈出院,共计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

“作为公园管理方就该定时对公园内的设施检查维修。”李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园护栏年久失修所致,公园管理方对公园基础设施未及时修理维护,也未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或防护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李某找到公园管理方讨要说法,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公园管理方辩称,公园内的木质护栏主要作用是隔离游人和绿化带,在绿化带和步道两个不同区域之间起到隔离防护作用,而非供游人倚靠拍照使用。因此李某因倚靠护栏拍照摔伤,公园管理方没有赔偿义务,不同意李某的赔偿要求。

无奈之下,李某将公园管理方诉至雨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案件审理:

双方均有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在案证据,公园护栏确实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公园在其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未能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未将威胁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即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公园的木质护栏主要起的作用是隔离防护作用,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护栏倚靠拍照可能发生的危险,亦负有对自身安全负责的义务。

最终,雨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管理方应负主要责任,李某应负次要责任。引入保险理赔,促进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发现,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赔偿数额争议很大。

经沟通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公园管理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于是承办法官在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决定在该案中引入“保险理赔”,并积极组织李某、公园管理方、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协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李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由公园管理方赔偿李某医疗费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承办法官积极督促跟踪履行情况,并电话回访当事人,目前当事人已获得全部赔偿款。

法官说法:

公园管理方需尽责

游客游玩需谨慎

雨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侵权损害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也不同。虽然民法典中暂无关于人身保险与侵权责任赔偿共存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和侵权责任是可以共存的,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中,将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更好地实质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该法官表示,近年来,为提升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少公园对市民免费开放,但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免责。公园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公园管理方应当对入园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公园设施应当定期管护、维护设施、加强场所巡逻、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同时,作为游客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维护自身安全,如若不慎受伤,应第一时间就医,同时与场所管理者协商沟通,并注意保存受伤部位、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王燕梅 郭丽艳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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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朋友相约在公园游玩,正当其倚靠在公园护栏上拍照时,护栏竟意外脱落,导致李某摔伤致九级伤残。为此,她向该公园索赔28万余元。究竟谁来为此买单?

近日,雨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倚靠公园护栏打卡拍照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公园护栏年久失修

倚靠拍照摔致伤残

2023年11月的一个下午,李某与朋友相约到雨城区某公园游玩,期间李某被公园内的蜡梅花吸引,便倚靠在公园内的一木质护栏上拍照打卡。没想到护栏竟突然脱落,导致反应不及的李某从护栏边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李某颈部、腰椎骨等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期间,李某住院手术治疗67天才得以痊愈出院,共计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

“作为公园管理方就该定时对公园内的设施检查维修。”李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园护栏年久失修所致,公园管理方对公园基础设施未及时修理维护,也未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或防护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李某找到公园管理方讨要说法,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公园管理方辩称,公园内的木质护栏主要作用是隔离游人和绿化带,在绿化带和步道两个不同区域之间起到隔离防护作用,而非供游人倚靠拍照使用。因此李某因倚靠护栏拍照摔伤,公园管理方没有赔偿义务,不同意李某的赔偿要求。

无奈之下,李某将公园管理方诉至雨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案件审理:

双方均有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在案证据,公园护栏确实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公园在其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未能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未将威胁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即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公园的木质护栏主要起的作用是隔离防护作用,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护栏倚靠拍照可能发生的危险,亦负有对自身安全负责的义务。

最终,雨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管理方应负主要责任,李某应负次要责任。引入保险理赔,促进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发现,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赔偿数额争议很大。

经沟通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公园管理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于是承办法官在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决定在该案中引入“保险理赔”,并积极组织李某、公园管理方、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协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李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由公园管理方赔偿李某医疗费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承办法官积极督促跟踪履行情况,并电话回访当事人,目前当事人已获得全部赔偿款。

法官说法:

公园管理方需尽责

游客游玩需谨慎

雨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侵权损害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也不同。虽然民法典中暂无关于人身保险与侵权责任赔偿共存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和侵权责任是可以共存的,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中,将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合并审理,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更好地实质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该法官表示,近年来,为提升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少公园对市民免费开放,但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免责。公园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公园管理方应当对入园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公园设施应当定期管护、维护设施、加强场所巡逻、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同时,作为游客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维护自身安全,如若不慎受伤,应第一时间就医,同时与场所管理者协商沟通,并注意保存受伤部位、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王燕梅 郭丽艳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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