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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个不变 增强宪法自信

□ 杨欢 陈艺

今年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颁布70周年。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国家根本法基础。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在继承、发展1954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基础上作出一系列新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历经5次修正,确保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要求,不断与时俱进、永葆生机活力。

在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阔征程中,在纪念新中国第一部宪法70周年重要历史节点上,总结我国宪法发展的经验,深刻把握我国宪法始终不变的原则和目标,深化对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当前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宪法自觉、坚定宪法自信意义重大。

深刻把握我国宪法始终不变的政治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1954年宪法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制定的,从制定计划、起草文本、组织讨论、征求意见直到审议通过,全过程贯彻党的领导。1954年宪法在序言中阐述了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的光辉历史,在国家机构中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制化。1982年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的基础上,确认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将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在国家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中进一步体现党的领导,将四项基本原则以最高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下来,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鲜明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等重大论断,作出系列部署、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总纲,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出规定。在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定修改中,均明确规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深刻把握我国宪法始终不变的根本目标:实现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始终高举的旗帜。1954年宪法是一部人民宪法。从内容上看,其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从程序上看,其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发动群众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共有1.5亿多人参与学习、宣传和讨论等。这些都充分彰显了1954年宪法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原则,健全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新要求新期盼,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创造性提出并深刻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等具有原创性的重要论断,赋予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以新的时代内涵和历史使命。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关于人民民主的规定,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人大在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中的带头作用,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深刻把握我国宪法始终不变的重要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954年宪法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身等方面享有的广泛权利与自由,强调了权利保障的物质条件,为中国公民权利保护和人权事业发展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到第二章,置于第一章“总纲”之后,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内容,彰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此后通过的历次宪法修正案,从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对人权的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治理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和人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工作,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大幅提升。比如,编纂和实施民法典,有力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民事权利;先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以专门教育制度取代收容教养制度,推动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完善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的特殊保护。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各项权利得到有效落实,努力开创中国人权法治保障新局面。

(作者杨欢系中共雅安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陈艺系中共雅安市委党校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教研室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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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颁布70周年。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国家根本法基础。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在继承、发展1954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基础上作出一系列新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历经5次修正,确保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要求,不断与时俱进、永葆生机活力。

在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阔征程中,在纪念新中国第一部宪法70周年重要历史节点上,总结我国宪法发展的经验,深刻把握我国宪法始终不变的原则和目标,深化对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当前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宪法自觉、坚定宪法自信意义重大。

深刻把握我国宪法始终不变的政治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1954年宪法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制定的,从制定计划、起草文本、组织讨论、征求意见直到审议通过,全过程贯彻党的领导。1954年宪法在序言中阐述了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的光辉历史,在国家机构中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制化。1982年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的基础上,确认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将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在国家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中进一步体现党的领导,将四项基本原则以最高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下来,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鲜明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等重大论断,作出系列部署、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总纲,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出规定。在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定修改中,均明确规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深刻把握我国宪法始终不变的根本目标:实现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始终高举的旗帜。1954年宪法是一部人民宪法。从内容上看,其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从程序上看,其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发动群众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共有1.5亿多人参与学习、宣传和讨论等。这些都充分彰显了1954年宪法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原则,健全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新要求新期盼,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创造性提出并深刻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等具有原创性的重要论断,赋予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以新的时代内涵和历史使命。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关于人民民主的规定,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人大在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中的带头作用,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深刻把握我国宪法始终不变的重要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954年宪法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身等方面享有的广泛权利与自由,强调了权利保障的物质条件,为中国公民权利保护和人权事业发展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到第二章,置于第一章“总纲”之后,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内容,彰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此后通过的历次宪法修正案,从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对人权的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治理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和人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工作,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大幅提升。比如,编纂和实施民法典,有力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民事权利;先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以专门教育制度取代收容教养制度,推动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完善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的特殊保护。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各项权利得到有效落实,努力开创中国人权法治保障新局面。

(作者杨欢系中共雅安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陈艺系中共雅安市委党校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教研室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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