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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法治
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 柴瑞娟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的新经济形态。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成效显著,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核心产业规模快速增长,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社会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加快了我国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构建进程,直接助力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但与此同时,数字技术的高创新性、广覆盖性、虚拟性、强渗透性也带来了数字经济治理难题。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后,面临着数据产权界定、数据安全、数字平台治理、市场竞争失序、新业态监管等一系列严峻挑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会直接阻碍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数字经济要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法治来引领方向和规范路径。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的引领、规范与保障作用尤为重要。只有全方位构建完善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才能有效应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与挑战,充分释放数字经济的创新活力与发展潜力。实践中,建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机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供给。健全的法治体系能够为数字经济提供稳定、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为数字经济各参与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与预期,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近年来,我国在数字经济立法方面成果颇丰,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构建起数字经济法治框架,为数字经济的安全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性法律保障。随着数字技术的加速创新与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相关法律制度亟须进一步细化与完善。面对伴随数字经济而来的数据安全、数据权属、数据流动失序、算法权力风险、平台经济垄断、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保护、数据泄露等多种挑战和风险问题,应尽快对现行法律中的制度设计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与落实,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制度空白,以避免因无法可依而导致的权利纷争、数据抢夺和无序发展。与此同时,还要注重各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形成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为数字经济各参与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制度供给,并进一步形成良性循环,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和产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数据基础法律制度。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应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数据流通交易和数据收益分配制度,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数据产权制度是建立数据规则的逻辑起点,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路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是规范数据主体权益的规则保证。具言之,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多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制度,以明确数据权利界限和数据权利内容,建立数据权利秩序。与此同时,进一步健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法律制度,细化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完善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流通准入原则和数据可信流通体系,保障公共数据的有效管理和开发利用,明确企业合法利用数据资源和个人数据保护的边界。此外,确立公平合理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保障各市场主体按其贡献获得合理收益,激发其参与数据要素市场的积极性,促进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平,以实现多元利益主体的平衡,确保各市场主体共享数据发展红利。

规范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秩序。数字经济深刻改变了市场主体的竞争逻辑和竞争环境,也深层次重构了市场竞争格局。巨无霸型数字经济平台凭借其巨大经济体量、海量数据资源、技术高创新性和雄厚资本优势,凭借具有高技术性及动态性的数据算法等,通过强大的锁定效应、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形成了“赢者通吃、强者愈强”的市场竞争局面,致使数字经济平台成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发生的主要场域。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进一步明确数字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分析框架,综合考量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数据控制能力、平台封禁行为等多种因素,准确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违法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方式与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与透明度,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及时、有力的制裁,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动力与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数字经济创新生态的繁荣发展。

提升数字经济法治监管效能。数字经济的创新性、跨界性、虚拟性等特点对传统监管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例如,平台企业利用算法操纵、算法合谋、大数据分析、技术性拒绝等高技术手段,能够实施更为隐蔽复杂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背景下,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现代化法治监管体系迫在眉睫。一方面,创新监管方式与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赋能监管,建立数字化监管平台,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与智能化水平,对数字经济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测、风险预警与精准监管,同时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以防范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强化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协同监管合作,打破传统监管的条块分割与信息孤岛,形成监管合力,以共同应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复杂问题与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在守住法律底线与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与试错机会,通过“沙盒监管”、监管试点等方式鼓励创新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数字经济的监管规则与制度,以实现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发展与有效监管的良性互动与动态平衡。

据12月6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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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的新经济形态。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成效显著,总体规模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核心产业规模快速增长,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社会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加快了我国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构建进程,直接助力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但与此同时,数字技术的高创新性、广覆盖性、虚拟性、强渗透性也带来了数字经济治理难题。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后,面临着数据产权界定、数据安全、数字平台治理、市场竞争失序、新业态监管等一系列严峻挑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会直接阻碍数字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数字经济要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法治来引领方向和规范路径。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的引领、规范与保障作用尤为重要。只有全方位构建完善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才能有效应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与挑战,充分释放数字经济的创新活力与发展潜力。实践中,建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机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供给。健全的法治体系能够为数字经济提供稳定、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为数字经济各参与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与预期,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近年来,我国在数字经济立法方面成果颇丰,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构建起数字经济法治框架,为数字经济的安全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性法律保障。随着数字技术的加速创新与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相关法律制度亟须进一步细化与完善。面对伴随数字经济而来的数据安全、数据权属、数据流动失序、算法权力风险、平台经济垄断、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保护、数据泄露等多种挑战和风险问题,应尽快对现行法律中的制度设计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与落实,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制度空白,以避免因无法可依而导致的权利纷争、数据抢夺和无序发展。与此同时,还要注重各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形成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为数字经济各参与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制度供给,并进一步形成良性循环,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和产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数据基础法律制度。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应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数据流通交易和数据收益分配制度,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数据产权制度是建立数据规则的逻辑起点,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是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路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是规范数据主体权益的规则保证。具言之,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多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制度,以明确数据权利界限和数据权利内容,建立数据权利秩序。与此同时,进一步健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法律制度,细化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完善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流通准入原则和数据可信流通体系,保障公共数据的有效管理和开发利用,明确企业合法利用数据资源和个人数据保护的边界。此外,确立公平合理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保障各市场主体按其贡献获得合理收益,激发其参与数据要素市场的积极性,促进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平,以实现多元利益主体的平衡,确保各市场主体共享数据发展红利。

规范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秩序。数字经济深刻改变了市场主体的竞争逻辑和竞争环境,也深层次重构了市场竞争格局。巨无霸型数字经济平台凭借其巨大经济体量、海量数据资源、技术高创新性和雄厚资本优势,凭借具有高技术性及动态性的数据算法等,通过强大的锁定效应、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形成了“赢者通吃、强者愈强”的市场竞争局面,致使数字经济平台成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发生的主要场域。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进一步明确数字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分析框架,综合考量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数据控制能力、平台封禁行为等多种因素,准确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违法行为。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方式与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与透明度,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进行及时、有力的制裁,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动力与市场竞争活力,促进数字经济创新生态的繁荣发展。

提升数字经济法治监管效能。数字经济的创新性、跨界性、虚拟性等特点对传统监管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例如,平台企业利用算法操纵、算法合谋、大数据分析、技术性拒绝等高技术手段,能够实施更为隐蔽复杂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背景下,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现代化法治监管体系迫在眉睫。一方面,创新监管方式与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赋能监管,建立数字化监管平台,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与智能化水平,对数字经济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监测、风险预警与精准监管,同时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以防范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强化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协同监管合作,打破传统监管的条块分割与信息孤岛,形成监管合力,以共同应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复杂问题与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在守住法律底线与安全红线的前提下,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给予一定的发展空间与试错机会,通过“沙盒监管”、监管试点等方式鼓励创新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数字经济的监管规则与制度,以实现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发展与有效监管的良性互动与动态平衡。

据12月6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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