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在执行法官主持下,神某某、侯某某与黄某某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随后黄某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1月,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黄某某罚款1000元,并向其送达了《预拘留通知书》,要求他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其仍未按期履行,将对他采取拘留措施。后来,黄某某仍未履行相应义务,还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院执行,且不接听法院电话,法院多次上门查找黄某某未果。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黄某某行踪,在雨城区某茶楼找到黄某某,因黄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石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
拘留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希望通过拘留的惩戒措施,让被执行人认识并改正错误。为便于黄某某在拘留期间与执行干警保持联系,执行干警主动与拘留所看守民警交换了联系方式,并向拘留所送达《委托调解函》,函请看守民警帮助说服黄某某改正错误。
后在法院干警及看守所民警共同努力下,黄某某再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并由家属当场支付了两名申请人50000元,剩余未付的款项,黄某某保证将按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石棉县人民法院遂提前解除了对黄某某的拘留措施。事后,黄某某对执行干警努力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工作态度所感动,真诚地向执行干警表示感谢,并赠送锦旗。
执行工作中,除了坚守法律原则外,还需结合案件事实、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当事人权益需求等“对症下药”,从而做到法律与情理相得益彰。
“和为贵,善为本,诚为先”。下一步,石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全力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努力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期待。
本报记者 李晓明